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

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恢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2022年1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2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等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除上述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3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4执恢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