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05802847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湘0424诉前调确5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持(2023)湘0424诉前调确53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
通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于2024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结束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于2024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结束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于2024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左右,冻结结束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
(二)其它财产情况
通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于2024年10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结束日期为2027年10月23日;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