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

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长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大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大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424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大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424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