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4民初206号
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前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