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4执保59号
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合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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