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4执保62号
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