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13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四季阳光小区3号楼103室。 原告***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