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13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四季阳光小区3号楼103室。
原告***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