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5087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四季阳光小区3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65.00元减半收取计1,432.50元、保全费2,0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