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5087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四季阳光小区3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春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65.00元减半收取计1,432.50元、保全费2,0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