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跃军、***等与大庆市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民初1797号
原告:***,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周仁,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桂红英,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付春芳,经理。
原告***、***、周仁与被告大庆市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仁诉称:1989年10月,原告***、***出资建设汇通综合楼,当时协议约定各占一半产权,当年未办理建房手续,1992年办理审批手续时,因政策原因不允许个人申请建房,因此原告二人在建房申请书中加盖大庆市汇通无损检测技术服务部的公章,后更变为大庆市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8月,原告对房产进行改扩建,增加一出资人周仁,原告三人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配,***占6/13,***占5/13,周仁占2/13,2006年原告三人对房屋进行二次改扩建,出资及占有比例未变,因历史原因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使用汇通综合楼,每年向原告三人交纳房屋租金。现原告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经六街18-3号综合楼为三原告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涉案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周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英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