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正耀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719号
原告: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鲁学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正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一社0040号。
法定代表人:张诚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正耀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甘肃西北潜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