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02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79999179K,住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胜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广东东江勤诚(龙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申请人执行人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等其他相关费用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封了权属人为陈映秀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梅州市西郊××花××移民区××层(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的不动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该处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债权为人民币400000元。经询价,上述不动产价值424537.96元,评估价格与担保债权相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M×××××号歌诗图牌汽车、粤M×××××号路虎极光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财产线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债权尚余借款本金210000元等利息等其他相关费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402执1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涂军荣

审判员 林青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