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21民初2477号
原告:河源市三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大沥凸岩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058541029L。
法定代表人:林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民,广东智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开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79999179K。
法定代表人:蔡纯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三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市三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三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源市三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冠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