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602民初2818号
原告:河源市三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大沥凸岩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峰。
委托代理人:黄爱民,广东智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胜保。
被告:***,女,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刘喜方,女,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三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45元,减半收取77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华
审 判 员 李伟军
人民陪审员 吴海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