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0027号
原告:广州巨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91号嘉陶商务大厦10楼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2141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巨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巨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签收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巨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