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83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巨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二队自编188号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214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巨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4执830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周 嘉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