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伟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创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9243号
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
委托代理人祝伟伟。
委托代理人杨程程。
被告杭州创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创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创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创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褚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