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87号
原告:上海农森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105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黄花田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祥廷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黄花田组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望城区湘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上海农森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祥廷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