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森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农森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87号 原告:上海农森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105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黄花田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祥廷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黄花田组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望城区湘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上海农森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祥廷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