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0103民初1479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48元,减半收取计27,924元,由原告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创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