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065号
上诉人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处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水处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货款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虽然双方当事人曾经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经实体审理无法确定守约方,故视为管辖约定不明确。此外,虽然合同首页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位于焦作市,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达成合意,而货物送达地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地,故接收货币一方即水处理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水处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健康元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茹 愿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