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蜀民二初字第00700号
原告:合肥鑫立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华澳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本发,董事长。
本院受理合肥鑫立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华澳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澳行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给付之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古井双城大厦建设工程供货,需方工地为交货地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即为古井双城大厦建设工地,该工地位于合肥市长***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属本院辖区,被告合肥华澳行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华澳行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合肥华澳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占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