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550号
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路1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6557
5P。
法定代表人:梁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梅佳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