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1080号
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65575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梁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飞,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