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1080号

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65575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梁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飞,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