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洪流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卲鑫,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流,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安阳乡安阳村虎山坪。
法定代表人:洪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流、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2699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月2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流、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2699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