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湖州依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200号
原告: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72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政、沈吴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湖州依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太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
原告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依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浙江湖州依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153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浙江湖州依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153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立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