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174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7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63981272U。
法定代表人:徐雪亚。
原告***诉被告杭州碧连天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贝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