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1093号
原告: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34885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房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54441822X,住,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根据***[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