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4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鑫,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潇水中路88号(原佳成酒店)120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791742646。
法定代表人:何青友。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汉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红秀
代理书记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