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昌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昌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执保42号
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昌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韵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薛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水泥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昌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胜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江水泥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胜建安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三江水泥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江水泥制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昌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