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1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阳谷东信塑钢有限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全龙、陈红、马秋云、俞中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1执恢28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学山
书记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