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1执保65号
申请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查封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99417元,肥城集团蔚县新陶阳矿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47819.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鲁1521财保43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销售分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99417元)、(肥城集团蔚县新陶阳矿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47819.2元)。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