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销售分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桂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1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