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7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135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过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拍卖款61113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恢7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同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