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7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135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过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拍卖款61113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恢7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同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