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阳谷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阳光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阳光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4.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阳光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74.18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阳光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