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3418号
原告: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住阳谷县。
被告:**,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原告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海魁
书 记 员 苏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