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135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的(2021)******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