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135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的(2021)******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