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村委会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Q9APY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人执行人山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4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2021年1月13日本院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240000元。后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并终结对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4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4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