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2853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门亚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总经理。
原告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376963.93元;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FB-YTY-2016-04号的基坑降水、支护、土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工程分包给原告,工期45天,合同价款9524460.02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分包内容,但因被告与发包方发生纠纷,导致被告停工长达2年10个月之久,涉案工程无法回填导致原告无法撤场,产生了高额费用。原告一直与被告协商撤场事宜,直至2019年6月29日被告才将回填基本完成,向原告下达撤场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停工导致原告无法撤场,产生了高额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经核算,截至2019年8月20日,以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总工程款项为26376963.93元,被告在协商期间分批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9000000元,尚欠17376963.93元。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双方书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工程价款,是债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第三,本案是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是平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是分包合同纠纷,上述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此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固定,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