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园别墅**楼。
法定代表人:贾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昂,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门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绍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明,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张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鸣,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兴恬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河北屯村
经营者:果立兴,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兴恬建材经销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1189元,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0元、上诉人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民委员会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吉堂
审判员 王润生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陈晓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