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93号
申请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区兴恬建材经销处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区兴恬建材经销处、***、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47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区兴恬建材经销处、***、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区王庆坨镇二街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29861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