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6479号 申请人: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政府南侧1排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1024031.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031.6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雍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