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远东神华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7539号
原告:北京远东神华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58号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1层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5号院7号楼2层2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远东神华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神华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特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原告远东神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宏美特艺公司:1、支付货款17799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7990.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宏美特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远东神华公司与宏美特艺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签署《采购合同》,为宏美特艺公司龙湖工体冠寓精装修工程项目提供瓷砖,合同价格为470194.86元,后陆续增加了采购。最终供货金额为520114.16元,包含加工费。远东神华公司依据约定交付了全部合同产品,但宏美特艺公司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宏美特艺公司应在货物全部到场后45日内付清全款,但时隔半年之久,宏美特艺公司仍未完全付款。经反复催要,宏美特艺公司支付200000元,尚未支付177990.16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诉争的《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询,乙方远东神华公司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与“乙方所在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表述不符,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宏美特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购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及交(提)货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