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629号
原告:厦门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东4区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捷,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鹏艳,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19号院4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高超。
被告:高超,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
原告厦门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超、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巧珊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