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896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梅江道交口瑞江花园(兰苑)1-1-502。
法定代表人:陈付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19号院4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金峥。
被告:高碑店市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路北侧光华路西侧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
原告天津市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得利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特公司)、高碑店市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天津得利公司诉称,案涉工程系中誉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2019年4月22日,我公司与宏美特公司签署《劳务合同书》。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北京龙湖高碑店列车新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公区精装修工程。双方约定,宏美特公司以合同暂定含税金额3159026元,将项目中高层2、32#楼,洋房31、39、40#楼及南大门精装修工程交我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与宏美特公司签署《现场签证单》,将该项目高层33、35#、洋房28、29、30、41#楼交我公司施工;签证单载明,合同外增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按2019年4月22日双方签订的北京龙湖高碑店列车新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公区精装修工程合同标准执行,合同外增项工程双方另行核算。合同书还约定,待工程竣工结算价经双方核对无争议且经公司审批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包括增项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于2019年11月5日竣工,并经宏美特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我公司也及时向被告申报结算,但被告对我公司的结算文件,不予理睬,且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近200万元未予支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共计1831042.10元及利息损失(以1831042.1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实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韩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