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4851号
原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19号院4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高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晋卿,男,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6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张华明,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群力村4组。
被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群力村4组。
原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华明、***(以下简称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本院向三被告送达后,原告与三被告表示希望本院调解处理本案,并向本院邮寄了各方签字确认的《和解协议》,本院后与原告代理人葛晋卿多次电话联系未果,本院按照原告送达地址上收件信息邮寄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经查,原告签收了本院传票。2022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原告未参加本案庭审,亦未与本院联系,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可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