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953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泓达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XXXXX。 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特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美特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美特艺公司归还**借款261400元;2.判令宏美特艺公司支付2614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6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宏美特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宏美特艺公司系前公司与公司雇佣的员工关系。2022年1月20日,宏美特艺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提出借款,我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261400元整借给宏美特艺公司,宏美特艺公司出具了借据。借条载明:“借现金261400元,借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按年利率10%计息,到期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日到期后我多次催要宏美特艺公司还款,截止2022年10月20日,宏美特艺公司既未向我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我多次要求宏美特艺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宏美特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主张其与宏美特艺公司系前公司与公司雇佣的员工关系,宏美特艺公司2022年1月20日向其借款2614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宏美特艺公司261400元。**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以及借款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显示,**在2022年1月20日向宏美特艺公司银行转账261400元。 借款协议显示:“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宏美特艺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261400元;借款日期:2022年1月20日;借款到期日:2022年6月30日;借款用途:公司经营周转;计息方式:年化10%计息,到期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争议解决: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乙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宏美特艺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宏美特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根据**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宏美特艺公司向**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向宏美特艺公司提供了借款,且宏美特艺公司未到庭否认借贷关系,故本院认定**与宏美特艺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届满,现**以起诉的方式要求宏美特艺公司归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宏美特艺公司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261400元; 二、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利息(以26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法官助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