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112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特7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9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将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2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290000元,已执行1250.02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耀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宋 杨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