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582号 申请人: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19号院4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特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旭辉顺义公园都会项目设计及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10.2条仲裁条款有效,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重新达成一致,共同约定因案涉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故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宏美特艺公司就案涉协议争议达成新的争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案涉争议。申请人***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