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428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19号院4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原告***不服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35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