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21民初111号 原告:***,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 ***诉称,2020年8月30日,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承包劳务队伍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石家庄苍丰路与建设南大街交叉口;工程名称北京事业部石家庄翰裕苑项目二标段。此工程完工经结算,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资款3084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诸法院。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3084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的被告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合同约定项目履行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孝昌县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地点石家庄苍丰路与建设南大街交叉口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合同约定履行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 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闵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