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1号楼B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83824。
法定代表人:陈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君,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公路养护中心(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998698L。
法定代表人:黄志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尚遥,广西志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公路养护中心(以下简称龙州公路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证据及庭审查明,龙州公路中心与世昌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世昌公司承包S325东那线(新编G219)K330+800-K342+400水毁修复工程项目(项目编号:XZZB1711286C)施工;世昌公司与陈家兴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项目岗位责任合同》,约定由陈家兴对S325东那线(新编G219)K330+800-K342+400水毁修复工程项目自负盈亏包工包料组织施工;陈家兴与***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内部劳务合同》,约定陈家兴将S325东那线水毁段挡土墙工程给***施工;在世昌公司向沈忠民、黄亮、黄录全等人支付劳务款时,陈家兴在沈忠民劳务队清单、黄亮勾机租赁队清单、黄录全材料运输清单等上签名审核劳务款,陈家兴在用款申请书上与收款人共同签名。据此,***起诉请求世昌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处理结果与陈家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陈家兴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一审法院未查明世昌公司、陈家兴、***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遂简单判决由世昌公司向***支付工程款,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文标
审 判 员 梁 飞
审 判 员 韦权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农碧霞
书 记 员 马丽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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